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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侨招商局   更新时间:2012-2-2 15:53:56

 

中共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


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商贸流通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速东侨开发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根据东侨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关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东侨开发区范围内设立登记的现有商贸流通企业,年入库‘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在30万元以上,以上一年缴纳的‘三税’为基数,构成东侨留成收入的增量部分按50%给予奖励”。
    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自营进出口,增强开发区经济外向度。(1)企业自营进出口总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以上年为基数,其增量部分按每1美元给予0.015元人民币补贴;(2)商贸企业出境参展开拓市场,按其所支付的摊位费用全额的50%给予补贴”。

    特此通知。       

 

文章录入:宣传部    责任编辑:dqx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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