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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申报材料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东侨网   更新时间:2008-6-12 10:12:37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正本)(合资、合作企业免);
(二) 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正本);
(四)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正本);
(五)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含总经理、副总经理);
(六)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正本);
(七)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八)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个人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九)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外方个人投资可提供个人存款证明);
(十)外方身份证明(外方所在中国大使馆或外方所在国驻中国大使馆出具);
(十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正本);
(十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三)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
(十四) 环保初步意见书(正本);
(十五)项目合同、章程批准文件(正本)。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变更的申报材料
(变更类型:名称、地址、年限、转股、增资、减资、增营、董事会、企业类型)
(一)      公司董事会决议(正本)(参会董事签名);
(二)      公司验资报告(正本);
(三)      补充合同(正本)(独资企业免)
(四)      补充章程(正本)
(五)      项目变更批准文件(正本)
(六)      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      变更专项附件:
(1)变更董事会成员:新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新成员委派书(正本)
(2)变更法定地址:新地址场地使用证明(正本)
(3)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正本)
(4)企业股份转让:股份转让协议书(正本)、新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须提供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作价转让文件(正本)
(5)变更企业名称:工商局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正本)
 
三、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三)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五)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下一页: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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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 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 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 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 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 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 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三)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六、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七)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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