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务中心 | 招商引资 | 网上东侨 | 图片东侨 | 视频东侨 | 企业之窗 | 社区文化 | 信息公开 | 在线留言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东侨网 更新时间:2008-6-12 10:07:53
(九)违章处罚标准 1.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的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1)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3)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国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或者不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或者不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1)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骗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欠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各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行政复议与处罚听证 1.对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3.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上一页 [1] [2] [3] [4] [5]
文章录入:马哥 责任编辑:mage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 | 友情链接 | Copyright © 2008 Fjdq.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东侨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主办:东侨经济开发区 承办:闽东日报社 制作:宁德网络传媒中心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支持媒体:闽东日报 宁德晚报 宁德电视台 宁德广播电台 技术支持: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