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开发区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开发区各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好开发区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德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08]82号,制定《东侨开发区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相关活动,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按政府采购目录实行采购。
二、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
三、限额标准:采购目录中的物品,单件金额在叁千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详见附件),都要实行集中采购。
四、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也应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开发区财政局的批准。
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也应实行政府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为分散采购,即采购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其他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附件:东侨开发区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