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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德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灾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ND10100-1101-2007-0016

作者:东侨经济…   文章来源:东侨委[2007]58号   更新时间:2007-6-23 8:40:55

 

宁德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灾方案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

 (2007年3 月 13日)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宁德市2004-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自然经济地理概况

        (一)   经济地理

        宁德市位于福建省东北部,地处东经:118°30′-120°30′,北纬:26°20′-27°40′之间,东濒东海,北与浙江省交界,西邻本省南平市,南与福州市接壤。全市下辖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古田、屏南、周宁、寿宁、柘荣等9县(市、区)和东侨、赛歧两个经济开发区,陆域面积13452平方公里,海域面积46000平方公里,总面积59452平方公里。截止2006年底全市总人口328.1万。

        2006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385.72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2667元,地方财政收入15.74亿元。

        (二)自然地理

        1.地质地貌

        本市地貌区划属闽浙火山岩、花岗岩中一低山亚区,主要岩性为火山岩和岩浆侵入岩。总地势西一西北高,属中一低山地形,夹一些山间河谷小盆地,由北西向东南逐级降低;东部沿海较低,大部属丘陵一低山地形。海岸线曲拆、多半岛、港湾。

        2.气象水文

        本市地处东南沿海,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光能充足、热量丰富、雨水充沛、四季分明。多年平均降雨量:西部2100mm,东部1300 mm,半岛及岛屿区仅700-900 mm。雨量集中在5、6、8、9四个月份,占全年降雨量的55-60%,5-6月份为霉雨季节,10、11、12月为旱季。湿度较大,常年平均相对湿度77-82%。年平均气温14.6℃。常年风向多东南风,10、11月多东北风,7、8、9三个月为台风季节,台风暴雨往往造成局部高强度降雨,极易诱发地质灾害。

        市内水系极为发育,河网密度大,水系短促,河床坡降大,多狭谷曲流,除古田溪流入闽江外,其它水系均独流入海,属山溪性河流。区内较大河流有古田溪、霍童溪、穆阳溪、交溪等,均源于区内,且水系网型式多呈树枝状,尤以次级支溪表现更为显著。

        二、地质灾害现状

        (一)地质灾害分布及特点

        本市地质灾害具有点多、面广、突发性强的特点。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类型地质灾害。

        1.滑坡

        本市滑坡具点多、面广、突发性强的特点,在各县(市、区)都有分布,特别在山区县及一些人为诱发因素比较多的地方更是频繁发生。

        2.崩塌

        多发生在切坡建房的房前屋后,修建公路等陡坡处,以及水库库区沿岸。

        3.泥石流

        本市泥石流主要形成于坡度较大的沟谷或山坡地带。主要为陡峻的斜坡土体在大雨、暴雨期间,失隐发生崩塌、滑坡、崩滑土体与较大的地表经流融合而形成泥石流。

        (二)地质灾害的主要控制影响因素

        我市地处中低山丘陵区,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发育分布受自然和工程活动等多种因素影响。如地形地貌、岩土体类型、降雨及地下水、建设工程活动等。据我市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分析,连续暴雨和高强度大暴雨是直接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同时不规范工程施工和削坡建房、采矿、修筑公路等工程活动,也是造成地质灾害频发的主要因素。

        (三)2006年地质灾害情况

        2006年我市连续遭受“6.6强降雨”和“碧利斯”、“格美”、“桑美”等多次台风暴雨的影响,全市共发生大小地质灾害136起,其中滑坡99起,崩塌29起,泥石流5起,地面塌陷3起,损失严重。各级政府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临灾转移各地灾点群众约10万人次,成功预报4起突发性地质灾害,避免发生人员伤亡65人。

        三、2007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2007年气象预测

        1.根据宁德市气象台预测,我市本年度降雨量为:

        春季(3-4月):预计总降雨量正常,3月略少,4月略多。

        雨季(5-6月):预计雨季5月上旬开始至6月下旬。总降水量正常略多,5月正常,6月略多,雨季期间局部县市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台风季节(7-9月):总降水量正常, 7月略少, 8月略多,9月略少。预计登陆或影响我市的台风或热带风暴约3-4个,其中7月1个,8月1-2个,9月1个。基于我市地质灾害发生主要受控于降雨强度的特点,本年度地质灾害发生频率、强度将接近于往年,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二)主要地质灾害活动区

        由于受地质、地貌条件的制约,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范围较广。本市除滨海平原、山间盆地、山前坡麓及零星洼地外,大部分山区,坡度>25°的土质斜坡及结构面与斜坡坡向同向且倾角小于坡角的岩质斜坡,极易产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

        (三)危害性地质灾害点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目前我市共有潜在地质灾害易发点891处,其中:滑坡552处,崩塌152处,泥石流5处,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隐患182处。2007年列入全市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较大的地质灾害点 57 处(蕉城 4 处,福安市 9处,福鼎市  5 处,霞浦县4 处,古田县7  处,屏南县 5 处,周宁县 12  处,寿宁县  5 处,柘荣县 6  处)。详见宁德市2007年主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四、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布署

        (一)   汛期防灾工作

        1.落实防治地质灾害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强县、乡(镇)、村三级群测群防灾网络建设,完善防御地质灾害责任制,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项目建设,以及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状况尚不清晰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教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部门责任制。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各地实际,修订本县(市、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防御工作。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乡(镇、街)、村(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重点防护区进行巡回检查,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防、监测工作落实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划定责任区、指定负责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其主要任务是:

        (1)检查地质灾害防灾方案落实情况

        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县、乡镇、村等各级防灾责任者和有关部门责任人);危险点监测(监测责任人、观测点位置、观测方法、记录、汇交整理);信息网络、防灾预案;险区群众的防灾意识、应急方案及措施等。

        (2)检查主要灾害危险点避险措施

        各级对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制定“防灾明白卡”和“群众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有关单位和群众。

        检查内容有:警戒区域的划定、现场调查、调查报告的文图表、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发现地质灾害危险点有明显异常情况的,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会商,做出预警预报,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指导,对山体裂缝、不稳定斜坡,应采取填夯裂缝、修建截水沟、改坡减载、边坡加固、水田改旱地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临灾防御工作部署

        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下述各防灾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1.汛期预警阶段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①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3级;

        ② 台风可能袭击我市;

        ③ 当地可能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地质灾害准备工作,各乡(镇)国土所应密切观注当地雨情。建设、交通、水利、教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防范的地区,并对已确定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临灾预警阶段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①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4级及4级以上;

        ② 台风在24小时内登陆、且降雨强度大;

        ③ 当地日降雨量大于150mm,且仍有强降雨;

        ④ 连续降雨累计降雨量大于150mm,且仍有强降雨。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①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发布地质灾害防灾部署紧急通知;

        ②及时向地质灾害危险区发出预警通知,并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检查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

        ③做好撤离避让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群众安全转移,严禁其返回危险体影响区;

  ④防灾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⑤商请驻宁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参与防灾抢险救灾工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①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并运用本级政府防汛防台工作平台,发布临灾预警,指导抗灾减灾工作。

        ②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巡查和地质灾害危险体的加密监测,落实避让措施,对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开展应急调查,布置排险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③险情发生时,应迅速查明灾害类型、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提出可能产生的危害,做好排险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④根据地质灾害速报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地质勘察部门

        ①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提出切实、有效的防灾措施。

        ②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进一步确定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

        (4)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①收集、分析并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及时提供强降雨信息。气象主管部门要适时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暴雨警报要通知到乡镇,并由乡镇通知到村及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

        ②台风登陆后,每1小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广播电台、电视台通报台风(暴雨)的位置、风圈半径、移动趋势和最大可能登陆地段及影响程度、范围。

        (5)广播电视部门

        ①及时播发台风(暴雨)消息;

        ②及时播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防灾工作部署。

        (6)民政部门

        ①做好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安置和救济灾民。

        (7)卫生防疫部门

        组织医疗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随时准备奔赴灾区投入防疫和治病工作。

        (8)邮电通信部门

        ①确保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地质灾害防御区之间的通讯畅通。

        ② 保障工作人员和通讯设施安全。

        (9)交通、公路部门

        ①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的防御工作,抓紧修复地质灾害损坏的道路,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

        ②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防灾抢险人员、防灾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0)水利部门

        ①加强对本系统病险水库、闸坝、堤防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和附属设施的监控。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对水库(含水利部门管理的发电水库)及其他水利设施管理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的防御工作。

        ②发现险情,及时通知下游乡(镇)政府,并提出相应地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于非水利部门批准建设的发电水库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监测、检查工作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11)教育部门

        建立、健全防灾值班制度,加强对校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

        (12)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部署,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

        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切实做好危险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突发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国土部门应立即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并将地质灾害级别、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发展趋势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局报告。如发生的地质灾害为中型(因灾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为大型(因灾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特大型(因灾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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