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0年上半年环境治理与保护攻坚年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区环境治理及保护攻坚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环境治理与保护攻坚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程,取得积极成效。现将上半年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1、全力推动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一是继续开展项目前期报批。目前已完成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址比选方案、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的土地预审、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项目厂区总平面方案设计的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初步设计。正进行一期0.5万m3/d施工图设计等前期资料。二是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征用工作。该项目需征用建设用地45亩,一期先行征用37.712亩,已完成土地征用及青苗理赔工作。建设用地已上报省国土厅待批复。目前厂区已进行“三通一平”土方平整等施工,驳岸、进厂道路等附属工程已着手准备招标工作。
2、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初见成效。东湖清淤工程总投资11606万元,其中水下污染清除264.8万立方米,河道拓展岸整治2930米清淤2607万立方米。东湖清淤己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招标,2010年计划完成投资408万元,完成水下污染底泥清除21.7万立方米,河道拓展岸线(福宁路2号桥北岸下游段)整治3.8万立方米。上半年,完成水下污染底泥清除10余万立方米,完成投资额200多万元。
3、全力推进区域规划环评编制。按照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提出的“2010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编制工作的要求”,我区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规划环评工作的困难,今年4月底完成了规划文本和图纸的修改,5月19日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省环科院对规划环评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示,目前已完成了规划区域内的公众参与调查工作。同时积极沟通协调规划编制单位及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及时对规划文本进行修改完善。近两个月来,我区全力督促省环科院抓紧完成规划环评的外业工作,着手报告书的编写,争取7月10日前提交规划环评初稿报有关单位审查。
4、加大工业污染整治力度。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了工业污染源排污监管,建立健全了环保部门日常巡查制度,严查违法排污行为,推动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作上水平,目前工业园区三力电机公司废水治理项目已基本完成。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切实加强对环境治理与保护攻坚年行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环境治理与保护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管委会相关部门组成。
2、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管委会及时印发了《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环境治理与保护攻坚年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将“环境治理与保护攻坚年”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对有关部门环保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评价依据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3、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围绕工作重点,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宣传咨询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开展环保宣传咨询活动,提高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同时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开创性地在宁德电视台“东侨新视野”栏目中宣传环保工作。
三、存在问题
1、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因环评排污口论证及征地范围内育苗室和坟墓拆迁等问题,影响项目开工建设。
2、规划环评是区域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互动的过程。因省环科院对我区5月初提交的规划文本中开发区规划及产业布局提出部分异议,需要对规划及规划环评进行修改完善,影响到规划环评编制进度。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强化对各项攻坚年行动工作的督促检查,把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管委会部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对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或责任人坚决执行环保“一票否决”。
2、集中力量全力推进北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开发区规划环评编制报批工作。
3、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企业排污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坚决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4、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五、几点工作建议
1、建议对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厂区部分环评先予以审批,促成项目早日动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第一期排污口请有关部门给予确认,以便办理工规等,开展后续招标,否则难以进行。
2、建议协调市国土、清违办、蕉城区漳湾镇等部门配合做好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厂征地范围内育苗室搬迁、坟墓迁移工作,促使项目场地平整尽快及地址勘察及早完成。
3、建议协调海洋渔业局对北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海洋功能区划及时进行调整。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