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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东侨开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ND10100-1201-2009-0002

作者:管委办   文章来源:东侨委办〔2009〕50号   更新时间:2009-6-30 10:56:30

 

2009年东侨开发区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污染反弹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推动东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盛华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高进森 (监察局局长)
            陈成增 (环保局局长)
    成  员:吴康成 (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陈  华 (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王贻祥 (安监局局长)
            林向章 (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环保分局,由陈成增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环保局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经发局负责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
    监察局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建设局要负责对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进度的督促,组织开展内河、湖库周边生活垃圾整治;
    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安监局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前)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0日~31日)
    组织有关部门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四个工作重点,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专项整治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治的重点。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组织有关部门于7月中旬前完成“两高一资”行业企业、涉砷行业企业的集中整治;于9月5日以前完成城区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违法排污企业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
    (四)督查阶段(11月)
    迎接上级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落实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
    (五)总结阶段(10月15日~31日)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底前形成报告。
    四、工作重点
    (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效。
    1、通过开展后督察工作,对2007年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违法案件及专项环保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车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全面实施东湖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确保重点整治项目如期实施、按时完成、发挥效益。
    3、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清理检查。对2000年以来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列出检查项目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摸底情况,列出尚未验收项目清单,按照验收工作目标,制定下达年度验收计划,在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中,针对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加快推进城乡污水集中整治。
    1、督促城区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按序时进度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使用。加强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的监管和集中整治,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开展对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安装联网情况检查,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进度。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连通,已安装但未联网的要限期联网,未安装的要责令限期安装,实现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的动态管理。
    (三)开展建设项目清查,着力打“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重点查处四类企业:一是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是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三是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四是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切实防止重污染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再度抬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2、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尾矿库建设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四)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督查,严查违法排污行为。
    1、重点加强对合成革、造纸、石板材、畜禽养殖、船舶修造等行业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2、开展石材专项整治情况回头看。今年6月底前关闭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环保不达标的石板材企业;年底前,现有石板材加工集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实现零排放;其他零散分布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必须在明年上半年前全部搬迁进入集中区。同时要加强现有堆渣场、河道的规范整治和清理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组织环保、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对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一律在年底前拆除;对“禁养区”以外的,责令在年底前采取生态立体种养、循环经济模式或零排放养殖技术,逾期未完成的也要拆除。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被取缔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环保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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